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弔詭的同情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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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8-5-19 10:02:22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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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 2008.05.19 


弔詭的同情心


廖元豪
     四川大地震讓台灣人,充分發揮了「人溺己溺」的愛心。一時之間,兩岸之間的敵對、仇恨,好像都化為雲煙。相比之下,更早一點的緬甸風災,也造成慘絕人寰的災情,但台灣媒體與民眾卻不大關切。從這點看來,台灣人的慈悲愛心,似乎是有高度選擇性的|對於「同文同種」的中國大陸人民,我們更容易「同理」。
     然而,從國內的法律制度來看,那麼「對『大陸人』比『外國人』更親善」的命題卻又不成立。同樣是嫁來台灣的移民女性,「大陸配偶」比「外籍配偶」的法律待遇差得太多了。這些差別待遇包括:
     |大陸配偶至少得等八年才能拿到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;外籍配偶則經過四年可以拿到身分證。
     |大陸配偶在剛到台灣的前四年,原則上不准工作,否則將被強制出境;外籍配偶通常抵台十五天後,有了居留證就有完整的工作權。
     |大陸配偶連成為團體成員(非幹部)的資格都沒有;而外籍配偶則可合法藉由組成團體來捍衛權利。
     |大陸配偶繼承台籍配偶或其他親屬,以新台幣兩百萬元為限;外籍配偶則無此限制。
     |大陸配偶就算拿到身分證,十年內仍然不許在公家機關工作;拿到身分證的外籍配偶,則可擔任絕大部分的公職。
     相關的差別待遇真是罄竹難書,以上所舉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已。這樣的歧視,讓許多大陸配偶忿忿地表示支持「一邊一國」!她們才不要當什麼勞什子的「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」,而寧可選擇當「外國人」,至少可受到「外籍配偶」的待遇!
     為什麼我們在法制上對「同文同種」的大陸人民這樣不友善呢?如果他們是「敵國人民」,那又為什麼在賑災時,台灣人對於救援「敵國」比「外國」(緬甸)更熱心呢?
     關鍵在於:我們多半有「同情心」,願意對處境悲慘的人「施捨」,卻未必能夠承認他們是平等的「權利主體」。施捨及同情,並不妨礙自己高高在上的地位;但「受施捨者」要是出頭來爭取「權利」,那麼台灣人往往就無法接受「他們」居然與「我們」平起平坐。
     於是,在單純的賑災救助,基於血緣文化相近的同情心,讓我們對大陸更容易慷慨解囊;但當大陸人民真正走進你我的生活,來分享資源、相互競爭,我們就試圖用法律來維持高低位階的差異。更弔詭的,正因大陸配偶的「同文同種」,使她們在職場與社會上有著比外籍配偶更高的競爭力,「我們」更要把「他們」進一步貶低。
     同情心的確是人類可貴資產,但不能只在自己優越地位穩固的前提下施捨。台灣人擁有的是前現代,具有高度差序位階的「同情心」,或是已具備現代公民的平等權利尊重?在操弄仇中意識的民進黨下台,震災事件又稍微消弭兩岸敵對態勢的今日,我們是否願意在法令政策上大幅改變對大陸新移民的歧視,將是一個重要檢驗指標。如果一面愛心賑災,同時卻維持歧視,那恐怕仍是為德不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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